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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编辑:小雪  发布:2013/7/7 8:03:33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昨天本报刊发了“"烤"验下的权益 您的"高温福利"有多少?”报道,引起强烈反响。宁波市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和高温期间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工会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送清凉、送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防暑降温和高温期间劳动保护工作集中行动。

  怀孕女工不得在室内33℃以上场所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的标准。

  日*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高气温35℃以上37℃以下,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方面,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各级工会将督促企业行政积极改善高温岗位的环境,并给高温岗位职工提供合格、足量的清凉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对患有高温禁忌症的职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等。

  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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