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诉“荣和烧坊”商标侵权案未了
记者近日从北京丰台区法院获悉,历时8个多月的贵州茅台起诉贵州荣和烧坊商标侵权案6月24日一审结束,被告贵州荣和烧坊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贵州茅台累计22万元以及4000元案件受理费。审理结果为原告贵州茅台胜诉。对审理结果感到愕然的贵州荣和烧坊决定不日内进行上诉。
“荣和烧坊”与“茅台”同根渊源
据“荣和烧坊”网站称,“荣和烧坊”与“茅台”一脉相承,同属于茅台系列。并着重指出在茅台成名的历史中,今天的国营茅台酒厂是由茅台镇当时*大的3家烧坊——荣和、成义、恒兴所组成的。
“荣和烧坊”成立于1879年(光绪五年),是由仁怀县大地主石荣霄、孙全太和“王天和”盐号老板王立夫合股收购原“偈盛酒号”开设的。因取石、孙两人名字及“王天和”店名的各一字,故命名为“荣太和烧坊”,开始由孙全太出任掌柜,3家分别按股提取利润。1915年孙全太退出“荣太和烧坊”,自此“荣太和烧坊”更名为“荣和烧坊”。
“成义烧坊”成立于1860年(咸丰末年),由遵义华联辉在茅台镇创办。袁世凯任总统时,美国为巴拿马运河开通而举办了“巴拿马万国博览会”,时任贵州商会会长的华联辉之子华之鸿决定与当时茅台镇*大的酒厂“荣和烧坊”合作共同参展,并将两家生产的酒统一命名为“茅台酒”而一举夺得金奖。
“恒兴烧坊”是富人赖永初独资收购“衡昌烧坊”后,于1941年投巨资改扩建并更名成立的。上世纪30年代末至40年代初,赖永初注册了“赖茅”酒商标,与1915年获“巴拿马金奖”的茅台酒无任何瓜葛。1945年抗战胜利后,“恒兴”在重庆、汉口、广州和长沙商号大举推销“赖茅”,并藉此跻身茅台镇三大酒坊。
1951年至1952年,“荣和”、“成义”、“恒兴”三家烧坊合而为一,成立了国营贵州茅台酒厂。自此,“荣和烧坊”的酒窖、配方、酒粬均归贵州茅台酒厂所有。
改革开放后,不甘寂寞的“荣和烧坊”后人重操旧业,于1982年成立了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富强酒厂。1996年“荣和”传人又推出了80年陈酿“荣和烧坊”白酒,并于2008年成为北京奥组委白酒独家赞助商。据贵州荣和烧坊酒业集团董事长仇福广说,目前富强酒厂仍担任着荣和烧坊有限公司出产包装酒品的工作。荣和烧坊则负责成品酒的勾兑、包装和销售,及富强酒厂相关人员的工资。
随着“荣和烧坊”知名度的不断提高,贵州茅台酒厂坐不住了,于是以“荣和烧坊”商标及知识产权均归贵州茅台酒厂为由申诉到国家商标总局,以此要求判令“荣和”后人不得使用“荣和烧坊”商标。2009年8月17日,国家商标总局下发“裁定书”*终裁定,驳回贵州茅台酒厂的申诉,贵州茅台酒厂将“荣和烧坊”的商标及知识产权归还王氏后人。
2010年,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为纪念“荣和烧坊酒”在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获金奖及收回知识产权,依照原1915年获奖配方酿造出“荣和1915”系列酒并开始上市。自此,这个曾经让“茅台酒”一举成名的“荣和烧坊”彻底与茅台酒厂“恩断义绝”,为今后的“煮豆燃萁”、“兄弟相煎”埋下了伏笔。
“茅台”将“荣和烧坊”告上法庭
2010年5月,贵州茅台集团打假办以打假为名联合北京市西客站公安段查扣了百年“荣和烧坊”产品15件(每件12瓶共180瓶)。“荣和烧坊”副总裁王凯福称,这批酒的价值*低也近500万元,而按照市场的价格,这批酒的价值已经超过千万。
茅台集团则认为“荣和烧坊”瓶身的“maotaitown”(茅台镇)涉嫌侵害该集团的商标专用权,而后一纸诉状将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贵州茅台认为,首先“maotaitown”的商标为自己所注册,被告“荣和烧坊”是在侵权使用;其次,“茅台”的拼音在“荣和烧坊”产品的外包装上十分明显,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其三,“荣和烧坊”酒瓶的包装与贵州茅台极其类似;其四,在“荣和烧坊”网站上充斥着大量与茅台历史有关的资料与新闻,刻意混淆荣和烧坊与茅台的关系。因此,贵州茅台要求“荣和烧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相应律师费用2万元。
在庭审中,“荣和烧坊”表示,此次在西客站所没收的酒的出厂时间是2009年,而贵州茅台的注册商标直到2010年才批下来。据悉,茅台从2002年开始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多种字体“maotai”商标,2009年3月17日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maotaitown”商标,该申请于2010年8月28日获得核准。
今年6月24日,北京丰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荣和烧坊构成商标侵权,判定同时赔偿贵州茅台要求的经济损失中的合理部分共计22万元。
据了解,当初贵州茅台起诉荣和烧坊的理由有两个:一是“maotaitown”,另一个是“图形”。而根据上述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茅台已撤销了对“荣和烧坊”使用“maotaitown”的法律追究,此次法院判决茅台胜诉的理由是荣和烧坊的“图形”侵权茅台商标。认定“荣和烧坊”涉及的商品装潢与贵州茅台酒商标标识近似。但也明确表示了“荣和烧坊”涉案商品的装潢不足以引发公众的一般注意力。
该判决书还表明,如果被告不服从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丰台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如果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据悉,此次开庭,贵州茅台董事长袁仁国与荣和烧坊董事长仇福广均来到现场。王凯福表示:“我们会联合茅台镇其他败诉的酒厂一起起诉贵州茅台,并另行起诉贵州茅台非法扣押我们价值千万元酒的行为。”同时称将在7日内起诉茅台。
“荣和烧坊”称茅台涉嫌虚假宣传
据贵州茅台官方网站称,1915年美国为庆祝巴拿马运河通航,在旧金山举行了“巴拿马万国博览会”。“成义”、“荣和”两家公司的酒作为名优特产送展。当时的农商部未加区分,一概以“茅台造酒公司”的名义送出,统称“茅台酒”。展会上茅台酒以其特有的优点征服了各国的评酒专家,被誉为世界名酒,与法国科涅克白兰地、英国的苏格兰威士忌并称为世界三大蒸馏名酒,从此蜚声中外。
获奖后“成义”、“荣和”为国际金奖的所属争执不下,县商会无法裁决,官司打到省府;1918年由贵州省公署下文调处:两家均有权使用“巴拿马万国博览会获奖”字样,奖牌由仁怀县商会保存。正是“以茅台造酒公司名义,荣和为样酒”的做法,使得在百年之后的今天,相关的酒企均产生了从历史荣耀中“分得一杯羹”的想法。
在一审判决后,荣和烧坊董事长仇福广向媒体表示:“茅台一直在欺骗全国人民,巴拿马奖是由‘荣和烧坊’获得,根本与茅台没关系。作为上市公司,贵州茅台的行为非常恶劣。”当时,仇福广如洪钟般的声音一出,迅速传遍庭审现场的每个角落,而离其不远的贵州茅台的律师则以沉默应对,未发一言。
同时,仇福广在庭审后向媒体展示了《世界食品经济文化通览》一书,此书的主办单位为中国食文化研究会,主管单位则是文化部。在书中的930页写道,据1939年编《贵州经济》载:“民国四年世界物品展览会,荣和烧坊送酒展览,得有二等奖状、奖章。”有意思的是,在这本记录“历史关系”的《世界食品经济文化通览》一书中,前贵州茅台董事长季克良也为该书的常务编委之一。
“在此次博览会上,我们虽然拿了银牌,但实际是第四名。”仇福广称:“这是一个企业的奖,而不是某一种酒的奖。我们现在的企业与当时获奖的‘荣和烧坊’具有传承关系,这个奖项的银牌还在我们这里,并且注册了商标。”据了解,目前巴拿马奖的奖牌和证书处于分离的状态,获奖证书在贵州茅台手里,而奖牌在荣和烧坊处。与此同时,仇福广还出示了商标注册证明,表示已将巴拿马奖的奖牌图案注册为商标。而后仇福广透露,接下来荣和烧坊与贵州茅台还有一场关于奖牌商标的官司要打。他表示:“贵州茅台没有奖牌,于是自己做了一块并且去工商局注册,这是恶意的欺骗行为,我们要求撤销这个商标。”
茅台有权参与扣押“假酒”吗?
荣和烧坊称,他们在北京西客站被扣押的酒至今去向不明,在贵州茅台集团打假办和北京市西客站公安段之间已就此来回“踢皮球”。在“荣和烧坊”追讨这批酒的过程中,西客站公安段与贵州茅台集团互相推诿,均表示不清楚这批酒的下落。仇福广表示,我们生产的并不是假酒,更不是假茅台,贵州茅台是没有资格没收我们酒的。这属于刑事犯罪。然而,一位律师则有着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公安是有权处理经济纠纷的。如果贵州茅台打假办是联合公安部门查收酒品,问题不会太大,说是犯罪则严重了。
不过,随着贵州茅台打假力度的增强,导致不少酒厂都认为自己被“误伤”。
中国国际酒文化研究会会长葛华则表示,应该早告(起诉)他们(贵州茅台)就好了,在贵州茅台非法没收“荣和烧坊”的酒之后就应该起诉他们,没想到贵州茅台“竟然倒打一耙”。
荣和烧坊董事长仇福广认为,此次诉讼完全是贵州茅台欺负与排挤小企业的行为。“我们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贵州茅台就感到受到了威胁,对我们进行各种打压。”
业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茅台若是真的单方联合公安机关扣押“假酒”,此做法有点欠妥。无论你资本再大,实力再雄厚,社会势力再强,茅台毕竟是一个企业,而不是执法机关。若认为自己的产品有人侵权或假冒,也要与上级主管单位申报,联合当地工商、公安及相关酒类专家与侵权、假冒地的工商、公安机关公对公地实施查处和扣押计划。企业属于一个个体,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都无权私自联合一个基层执法机关去随便执法,否则,各界就会出现乱执法、乱打假、乱扣押物品的三乱行为。结合本案来讲案件应移交法院进行处理,在案子没有定性、没有审理其是否真正侵权的情况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