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洗浴中心做搓澡工,该中心在浴场内隔出一间阁楼供其平日吃住。某晚(工作时间),李某与其他四个朋友在阁楼中吃饭喝酒。酒足饭饱后,其他四人先后离开,剩李某一人独自在阁楼。一两小时后,李某被发现倒在阁楼下人事不省,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调查,李某当时严重醉酒,不慎摔下阁楼,导致伤重不治。李某家属咨询律师,相关单位及个人是否应就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袁昌浩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共同饮酒人及洗浴中心均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共同喝酒是当事人共同参与的一种社会活动,共同喝酒人都应当具有醉酒危害生命健康的常识,相互之间具有保护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包括适当的警告、救助、通知等。严重醉酒可能面临的各种危险,共同饮酒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和劝告;伙伴严重醉酒时,应该伸出援手,包括亲自实施或向第三人、专业人员求助;损害发生时,应该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受害人的亲属或者公权机构、专业机构等。在本案中,一方面,李某系成年人,应当知道醉酒的危害,故应对其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其他四人明知醉酒危害生命健康,并可能引发各种风险,但没有相互劝阻,导致李某严重醉酒,在李某严重醉酒后,未尽到起码的提醒、照顾义务,导致李某醉酒后未得到适当照顾,从而受伤死亡,共同饮酒人应对其死亡承担相应责任;事故发生地点属于洗浴中心的管辖和责任范围,洗浴中心作为运营管理方,存在安全保障不足、管理疏漏的过错,也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昌浩
来源:多彩贵州网-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