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里买葡萄酒,发现酒瓶上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消费者以该酒属不安全食品为由,要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无“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被认定不合格
基本案情:周某某在沈阳某公司商场内购买了妙斯卡甜白葡萄酒两瓶,共计花费1596元。该酒瓶瓶身贴有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名称、成分、净含量、产地、生产商、经销商等,其中灌装日期标注为“见瓶帽喷码”,但瓶帽上并无日期喷码,而是在瓶颈处喷有“l11182”的字样。周某某以该葡萄酒无生产日期,无“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属不安全食品为由,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示内容是关乎食品本质的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食用安全,是保证食品食用安全不可或缺的*基本信息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
本案中诉争的进口葡萄酒是由生产商预先定量包装好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依法应标注生产日期。沈阳某公司作为专业的销售商,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明知的,其销售的进口葡萄酒的中文标签中生产日期标示内容的指定位置并没有生产日期,其主张的标注于瓶颈处的生产日期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标识的规定,亦无法进行理解与辨识,无法认定为是生产日期,故其销售的食品系属没有标明生产日期的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审法院认定沈阳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应承担退货及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一审判决结果。(记者:杨帆)





